浴血搏匪染愛滋 申請被害人補償金勝訴
苗栗縣通霄鎮曾姓男子與愛滋搶匪扭打受傷,血液碰觸間接染愛滋,訴請賠償300萬元,但坐 牢的搶匪名下無財產,每月只能支付200元,曾某向苗栗地檢署申請被害人補償金卻遭駁回,因而提起行政訴訟,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,判曾某勝訴。苗檢發 言人、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,收到判決書後,會送請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研究是否上訴。
判決書指出,曾某在通霄鎮開設神壇,前年9月間,罹患愛滋病的林某前來參拜,卻拿出2把西瓜刀恐嚇索取「跑路費」。
曾某拿出木棒抵抗,引起林某不滿,瘋狂揮刀亂砍曾某頭部及上半身要害,最後2人都倒臥血泊,因血液及傷口相互接觸,曾某因此感染愛滋。
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被駁回
事後,曾某要求賠償損失,林某同意賠償300萬元且雙方和解,但林某因此案判刑18年確定,目前入獄服刑,入獄後每月領取400元作業金,依法最多執行所得一半,根本不足以賠償。
曾某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,向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補償金,但該會以與加害人已和解,並同意放棄民事求償權,駁回曾某申請,曾某又向台中高分院聲請覆議,仍遭駁回,因而提起行政訴訟。
再提行政訴訟 終獲補償
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,雖然曾某與加害人達成和解,但領取的和解金不足以補償損失,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的駁回於法有誤,判決曾某勝訴。
中國醫大附醫感染科主任王任賢及中山醫大感染科醫師李原地認為,扭打受傷造成的傷口,傳染愛滋病機率微乎其微,除非雙方出現大出血的開放性傷口接觸,國內外文獻也沒有相關報導。
醫生說,愛滋病接觸感染須碰觸到皮膚表層以下才可能成立,就算被愛滋病人抓傷,會感染愛滋病的機率也微乎其微;愛滋病人的血液若乾掉,其實也不具有危險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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